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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执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启兰与李玉军、张步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兰,张步井,李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灌执字第1431号申请执行人张启兰,居民。被执行人张步井,居民。被执行人李玉军,居民。申请执行人张启兰与被执行人张步井、李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7223.5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玉军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依法多次对其进行司法拘留,现其无履行义务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兴军执行员  李明韬执行员  何 宏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卓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