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执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唐超与古蔺县银叶煤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超,古蔺县银叶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656号申请执行人唐超,男,生于1982年9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古蔺县银叶煤矿,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石屏乡三桂村八组,组织机构代码:74693179-2。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唐超申请执行古蔺县银叶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古蔺县银叶煤矿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唐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古蔺县银叶煤矿有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唐超可申请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古蔺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昊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