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项树鹏与乌兰浩特市旺客佳连锁超市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树鹏,乌兰浩特市旺客佳连锁超市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6号申请执行人项树鹏,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旺客佳连锁超市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经理。项树鹏申请执行乌兰浩特市旺客佳连锁超市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项树鹏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旺客佳连锁超市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旺客佳连锁超市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项树鹏未受偿金额为5805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