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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席贵喜与喻国强、邹盛锋、熊保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贵喜,喻国强,邹盛锋,熊保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20号申请执行人:席贵喜,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被执行人:喻国强,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被执行人:邹盛锋,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被执行人:熊保卫,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席贵喜与被执行人喻国强、邹盛锋、熊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5)奉城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喻国强、邹盛锋、熊保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喻国强、邹盛锋、熊保卫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喻国强、邹盛锋、熊保卫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喻国强、邹盛锋、熊保卫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景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