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6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8-02-25
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长伟、刘继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长伟,刘继涛,赵红云,赵仁仿,赵立佑,赵立喜,赵红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321民初6466号 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人民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家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该公司职员。 被告:赵长伟,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丰县。 被告:刘继涛,女,1972年8月8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告:赵红云,女,196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丰县。 被告:赵仁仿,男,1970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丰县。 被告:赵立佑,男,197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丰县。 被告:赵立喜,男,196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丰县。 被告:赵红伟,男,196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丰县。 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县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赵长伟、刘继涛、赵红云、赵仁仿、赵立佑、赵立喜、赵红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长伟、刘继涛、赵红云、赵仁仿、赵立佑、赵立喜、赵红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县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赵长伟、刘继涛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被告赵红云、赵仁仿、赵立佑、赵立喜、赵红伟对该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赵长伟、刘继涛、赵红云、赵仁仿、赵立佑、赵立喜、赵红伟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出借人 丰县农村商业银行 借款人 赵长伟 共同债务人 刘继涛 担保人 赵红云、赵仁仿、赵立佑、赵立喜、赵红伟 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 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 保证期间 借款到期日起二年 借款本金 40万元 借款交付日 2016年2月27日 借款到期日 2017年2月25日 借款利率 年利率11.64% 违约责任 逾期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15%并计收复利 还款方式 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还本付息额 已付利息34714.76元,未还本金 借款用途 借新还旧 催收情况 到期后出借人多次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催收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客户地址确认书、结婚证复印件、共同债务人还款承诺书,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赵长伟应当向原告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被告刘继涛与赵长伟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属于赵长伟与刘继涛的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且被告刘继涛为该笔债务出具了共同债务人还款承诺书,故,被告刘继涛应当与被告赵长伟共同向原告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被告赵红云、赵仁仿、赵立佑、赵立喜、赵红伟为该笔借款向原告丰县农村商业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当对该笔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长伟、刘继涛追偿。被告赵长伟、刘继涛、赵红云、赵仁仿、赵立佑、赵立喜、赵红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长伟、刘继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按照原被告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4714.76元)。 二、被告赵红云、赵仁仿、赵立佑、赵立喜、赵红伟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长伟、刘继涛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长伟、刘继涛、赵红云、赵仁仿、赵立佑、赵立喜、赵红伟共同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承训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沈梅 书记员黄萌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