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爱国与侯文忠排除妨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XX,侯XX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5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975年5月4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XX,男,1955年8月16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上诉人王XX因与侯XX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岷县人民法院(2015)岷梅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岷县人民法院(2015)岷梅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退还上诉人王XX。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瑞林审判员 XX悌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