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万瑞霞、肖玉才等与耿守青、王京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瑞霞,肖玉才,孙秀芳,肖文文,肖文昌,耿守青,王京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878号申请执行人万瑞霞。申请执行人肖玉才。申请执行人孙秀芳。申请执行人肖文文。申请执行人肖文昌。被执行人耿守青。被执行人王京波。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西路67号。负责人李小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万瑞霞、肖玉才、孙秀芳、肖文文、肖文昌为与被申请人耿守青、被申请人王京波、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即民初字第1738号民��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王 珉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文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