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初字第18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添寿与李云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添寿,李云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8395号原告王添寿,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李云鸿,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王添寿与被告李云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戴卫真代理审判员  郭泽喆人民陪审员  陈慧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