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林民初字第03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林西县泰和热力有限公司与李树新、罗景明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西县泰和热力有限公司,李树新,罗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林民初字第03332号原告林西县泰和热力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法定代表人蒋国恩,系该公司经理。诉讼代理人张晓莉,系该单位职员。被告李树新,男,1972年2月4日,汉族,个体,地址:林西县。被告罗景明,男,1978年2月3日,汉族,个体,地址:林西县。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原、被告承担20.00元。代理审判员 马 玉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超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