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财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重庆开宇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东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开宇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东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117号申请人重庆开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15号19-10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7693-8。法定代表人刘立。委托代理人李成蓉,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重庆东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0号3幢31-1。法定代表人陈佩。申请人重庆开宇科技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重庆东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东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奥体路支行3107090104000XXXX详细细账号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二、冻结担保人韩人开为申请人重庆开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渝A701**车辆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