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民申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程伟平与湖北富升电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程伟平,湖北富升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申2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伟平,男,汉族,1988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富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永利花园**号楼。法定代表人:尹玉章,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程伟平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富升电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鄂州中民三终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程伟平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程伟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伟平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严开元代理审判员  龚 璟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道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