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与沈高同、房巧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沈高同,房巧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608号原告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昭阳镇新城村。法定代表人李佩,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法裁。被告沈高同。被告房巧弟。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高同、房巧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加防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胡红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