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左伟、左苗苗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郸城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伟,左苗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郸城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953号原告:左伟。原告:左苗苗。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郸城县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伟、左苗苗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郸城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伟、左苗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左伟、左苗苗负担。审判员 王新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赫华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