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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李润炳与易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润炳,易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2128号原告:李润炳,男,汉族,住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637。委托代理人:李润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易志平,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775。原告李润炳诉被告易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润炳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润炳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润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李润炳负担(原告李润炳已预交2150元)。审判员  阮春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静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