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梁思宁、广西京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思宁,广西京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京澄,林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执20号申请执行人:梁思宁,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广西京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法定代表人:李京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京澄,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侗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林雨峰,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本院立案执行的梁思宁申请执行广西京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京澄、林雨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柳仲案裁字第030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梁思宁申请执行广西京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京澄、林雨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柳仲案裁字第030号裁决书],指定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锦源审 判 员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宋成洲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宇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