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房婷婷与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婷婷,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房婷婷,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满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雷亮,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房婷婷申请执行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房婷婷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雷亮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雷亮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房婷婷未受偿金额为9228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执字第10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青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