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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小燕与被执行人何汉文、宋桂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冀0828执45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小燕,何汉文,宋桂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8执450号申请执行人温小燕被执行人何汉文被执行人宋桂萍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小燕与被执行人何汉文、宋桂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8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此案和解并部分履行。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8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和解并部分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窦永海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