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王猛与石家庄市新生活运动器材场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猛,石家庄市新生活运动器材场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1655号原告王猛。被告石家庄市新生活运动器材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与三环阜路交口(北行一公里路东)。法定代表人张俊波,该公司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猛与被告石家庄市新生活运动器材场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王猛负担。审判员 周洪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