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初字第553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原告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其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通过法院专递向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的邮件被退回。根据法律规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即应视为原告已收到传票。现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春人民陪审员 李永葆人民陪审员 姚支元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