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与赵玉敏,柯丽娟,陈烈,黄上康,梁亚强,李济岐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化州市支行,陈烈,柯丽娟,李济岐,赵玉敏,梁亚强,黄上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化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凌家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诸俭,该行职工。被执行人陈烈。被执行人柯丽娟。被执行人李济岐。被执行人赵玉敏。被执行人梁亚强。被执行人黄上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化州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烈、柯丽娟、李济岐、赵玉敏、梁亚强、黄上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化州市人民法院的(2012)化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535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2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通亮审 判 员 张 锋助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