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3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赵同会与王用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同会,王用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370号原告:赵同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阳,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用彬,男,汉族。原告赵同会诉被告王用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同会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用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同会诉称:2012年9月10日,被告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23万元。我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9月11日至2012年10月21日,逾期不支付的,被告按日支付借款金额的1%作为逾期违约金,并承担我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借款到期后,我虽多次追要借款,但被告一直拖延还款。现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23万元;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13160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用彬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用彬为生产经营向赵同会借款23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2年9月11日至2012年10月21日。王用彬如不能按借款合同中期限还款,视为违约。王用彬自愿向赵同会按日支付借款金额的1%作为逾期违约金,并承担赵同会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借款到期后,赵同会催要未果,遂诉讼来院,提起诉状之请求。审理中,赵同会申请证人姚某出庭作证。姚某证明,案涉借款来源于其本人从徽商银行取出,后在其办公室以现金方式交付给王用彬。为此姚某提供徽商银行对账单一份。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用彬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赵同会借款,赵同会主张的借款本金23万元有借款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应予调整,本院依法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2012年10月22日起计付至判决履行之日止。赵同会主张的律师费没能提供证据证明,依法不予支持。王用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抗辩,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依法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用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同会借款本金23万元整及利息(以23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为标准,从2012年10月22日起计付至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同会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250元,由被告王用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史道荣人民陪审员 季汝凤人民陪审员 王富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浩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