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行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贺涛与被告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及阜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涛,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阜阳市公安局,丁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202行初336号原告:贺涛,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刘德礼,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权,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南二环路193号。诉讼代表人:孙洁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瑞,该局法制科科员。委托代理人:余东升,该局法制科科员。被告:阜阳市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清河东路702号。法定代表人:刘立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婉莹,该局法制支队民警。委托代理人:王文炳,该局法制支队民警。第三人:丁秀兰,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董超伟,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涛不服被告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阜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贺涛于2017年2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涛负担。审 判 长 王玉瑜审 判 员 李黎东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诗蕊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