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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6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芳红与王羊羊婚姻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26民初104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和被告同居后感情较好,孩子出生后,补办了结婚证。2011年10月我和被告一起外出打工,打工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双方关系恶化,我和被告已于2013年4月分居至今。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在打工时经常和他人鬼混,我从没有打过她,我不答应她的任何条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2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9月10日在白河镇政府补领了结婚证。双方分居后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于2013年4月分居至今。原告母亲和被告母亲是同胞姐妹,原、被告是表姐弟关系。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和开庭笔录中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但原、被告母亲是同胞姐妹,原、被告是表姐弟关系,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双方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某和被告王某某的婚姻无效。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单文君人民陪审员  潘谢喜人民陪审员  白君兰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剡韩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