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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吴先立与于文天、金彩红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125号申请执行人吴先立。被执行人于文天。被执行人金彩红。被执行人华泽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先立与被申请人于文天、金彩红、华泽柱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即民初字第31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王 珉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文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