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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秀美与刘文通、侯会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美,刘文通,侯会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1767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美被执行人:刘文通被执行人:侯会信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3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秀美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寿民初字第3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华彬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洪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