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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李红旭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李红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7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负责人:杨国月,行长。被告:李红旭,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李红旭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透支本金19993.81元,并支付逾期还款产生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2年1月19日在原告处办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一张,至起诉之日尚欠原告本金19993.81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也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因此,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龙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