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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3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魏延祥与夏伦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延祥,夏伦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3663号申请执行人:魏延祥被执行人:夏伦鸣上列双方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2)寿稻商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延祥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寿稻商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华彬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洪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