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3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魏延祥与夏伦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延祥,夏伦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3663号申请执行人:魏延祥被执行人:夏伦鸣上列双方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2)寿稻商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延祥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寿稻商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华彬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洪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