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执4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殷广山、姚文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殷广山,姚文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4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志宏,系理事长。被执行人殷广山、姚文梅,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殷广山、姚文梅在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2016年2月27日至2017年2月27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大全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赵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