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淑艳与任生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艳,任生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艳,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任生光,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王淑艳申请执行任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淑艳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任生光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任生光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王淑艳未受偿金额为72442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2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