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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桃民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与江西省鄱湖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江西省鄱湖实业有限公司,程菊根,江西宝鑫科技有限公司,汪清,王星亮,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建材销售部,黄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保字第172号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1013号。被申请人:江西省鄱湖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228号1栋503室。被申请人:程菊根,男,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申请人:江西宝鑫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奇佳大道。被申请人:汪清,男,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王星亮,男,住江西省抚州市。被申请人: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建材销售部,西湖区洪城路东方巴黎1栋B座1407号。被申请人:黄芸,女,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与鄱湖实业有限公司、程菊根、江西宝鑫科技有限公司、汪清、王星亮、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建材销售部、黄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鄱湖实业有限公司、程菊根、江西宝鑫科技有限公司、汪清、王星亮、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建材销售部、黄芸银行存款320万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鄱湖实业有限公司、程菊根、江西宝鑫科技有限公司、汪清、王星亮、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建材销售部、黄芸银行存款320万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书记员 :涂惊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