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8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陶晓峰与谢民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陶晓峰;谢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8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晓峰,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谢民,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陶晓峰与被告谢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3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谢民应当归还权利人陶晓峰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因义务人谢民未能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故权利人陶晓峰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9月8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谢民名下与他人共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现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2016年2月18日至2019年2月17日止)。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上述房产系轮候查封且涉及案外人,故暂无法处理。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3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 岚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