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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启兵与万源市文家岩煤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案(2016)川1781执11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兵,万源市文家岩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陈启兵,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万源市文家岩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林,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81民初8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万源市文家岩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万源市文家岩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万源市文家岩煤业有限公司存款4565.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滔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应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