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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马布礼与东明县大屯镇薛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布礼,东明县大屯镇薛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110号申请执行人马布礼,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东明县大屯镇薛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明县。法定代表人薛松良,任村委主任职务。申请执行人马布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明县大屯镇薛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根据已效的(2015)东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为:自1999年2月10日起以月利率1分5厘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到期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基于此,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执1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逯 鸣审判员 王卫军审判员 杜军谊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恒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