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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执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赞伟与被执行人刘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赞伟,刘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第55号申请执行人魏赞伟,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刘兴,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魏赞伟与刘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5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林业、工商、国土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对于被执行人刘兴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尚待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的房产尚待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代理审判员  王天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