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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1执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陶柱科与李光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柱科,李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145-1号申请执行人陶柱科,男,汉族,1956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光海,男,汉族,1956年8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陶柱科与被执行人李光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陶柱科于2016年2月24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光海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45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天银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