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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梁思宁、李京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思宁,李京澄,林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执21号申请执行人:梁思宁,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李京澄,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侗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林雨峰,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本院立案执行的梁思宁申请执行李京澄、林雨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柳仲案裁字第051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梁思宁申请执行李京澄、林雨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柳仲案裁字第051号裁决书],指定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锦源审 判 员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宋成洲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宇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