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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1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齐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113号原告:贺某某。被告:齐某某。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贺某某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欣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