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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罗山县中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邓跃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山县中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邓跃清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855号原告:罗山县中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城西金山角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梁中国。被告:邓跃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山县中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跃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成剑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费 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