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2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卢某某诉于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2563号原告卢某某,女,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祁阳县。委托代理人何景禹,男,195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祁阳县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祁阳县。被告于某某,男,195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0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现已和好,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