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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2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卢某某诉于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2563号原告卢某某,女,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祁阳县。委托代理人何景禹,男,195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祁阳县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祁阳县。被告于某某,男,195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0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现已和好,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