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孙彬与王修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彬,王修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孙彬。被执行人王修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彬与被申请人王修昌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即民初字第5640号民事判决书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王 珉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文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