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民初593号原告:杨某,渔民。被告:信某,渔民。委托代理人:武洪强,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与被告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健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武洪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年××月××日生育婚生子信兆蓬,××××年××月××日生育婚生女信明萱。因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彼此性格极为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并且被告酒后经常无缘由的打骂原告。被告的行为已经令原告彻底失望,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婚生子随被告生活,依法分担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信某辩称:我与原告自2006年结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一直以来,我在外打工,原告在家照顾孩子,根本不存在经常打骂的情形。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杨某与被告信某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子信兆蓬,××××年××月××日生育婚生女信明萱。原告主张,2014年以来,原告与被告时常发生矛盾,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主张与原告感情一直很好,并未对原告有打骂行为,希望与原告继续生活。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信某于××××年××月结婚,至今已有十年。十年来,原、被告生育婚生子女信兆蓬、信明萱,说明夫妻双方感情较好。被告信某为了家庭一直在外打工,原告杨某既照顾两个年幼的孩子,也打工挣钱,原、被告为了建设自己美好的家庭都付出了心血与劳动。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会偶尔发生矛盾,双方应用心沟通,相互谅解,维护好自己的感情与家庭。原告杨某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准予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荣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