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李军与郭伟强、黄怡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郭伟强,黄怡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郭伟强。被执行人黄怡君。申请执行人李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伟强、黄怡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化州市人民法院的(2015)茂化法同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第一项:被告郭伟强、黄怡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还清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李军。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4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通亮审判员 陈承忠审判员 张 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香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