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4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海文申请执行李冬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文,李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436-2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文。被申请执行人李冬冬。李海文申请执行李冬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冬冬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处的存款账户,现因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冬冬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永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