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422-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烟台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烟台福泰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福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422-43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沙旺四号小区20号楼。被执行人烟台福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福成路1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福泰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芝民一初字第772-7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孙承臣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艺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