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晋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家德、郝晓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家德,郝晓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596号原告:晋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经五路。法定代表人:田正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家德,男,198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郝晓琴,女,198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晋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家德、郝晓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晋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晋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芬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林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