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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683号上诉人唐本权、陈冬秀、吕苏玉、唐枫翔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本权,陈冬秀,吕苏玉,唐枫翔,杨燕,张花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6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本权。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冬秀。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苏玉。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枫翔(未到庭)。法定代表人吕苏玉,系唐枫翔之母。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本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燕。被��诉人(原审被告)张花银。委托代理人吴法宝,湖南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本权、陈冬秀、吕苏玉、唐枫翔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4)永冷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上诉,原审法院2015年12月8日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移交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1月13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苏玉、唐本权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本东、被上诉人杨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法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对被上诉人杨燕、张花银之子杨威去世后是否存在遗产,两被上诉人是否明确放弃继承其子的遗产,两被上诉人已经领取的40万元是否包含遗产等事实未查清。故原审认定��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4)永冷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久平审 判 员  魏 蓉审 判 员  李秋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秦小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