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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32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诉被告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刘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32民初8号原告冯某,男。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自愿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冯其昌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人民陪审员  刘秀秀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穆耀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