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32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诉被告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刘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32民初8号原告冯某,男。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自愿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冯其昌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人民陪审员 刘秀秀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穆耀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