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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宁夏惠捷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志英、张志庭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惠捷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志英,张志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财保84号申请人宁夏惠捷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雅安公寓1-1-501号。法定代表人张吉勇,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志英,女,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张志庭,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宁夏惠捷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志英、张志庭名下价值4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张吉勇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宁A×××××的车辆、担保人何晓梅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房屋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志英、张志庭名下价值40万元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张吉勇名下车牌号为宁A×××××的车辆车户、冻结担保人何晓梅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房屋产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