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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孙洪斌与青岛明珠园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鸿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斌,青岛明珠园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鸿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6号申请执行人孙洪斌,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明珠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被告:青岛鸿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26号申请执行人孙洪斌与被执行人青岛明珠园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鸿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