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文雷与刘志会、王玉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雷,刘志会,王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2执保2号申请执行人张文雷,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志会。被执行人王玉霞。申请执行人张文雷与被执行人刘志会、王玉霞财产保全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志会、王玉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文雷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志会、王玉霞偿还财产保全款,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霞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幸福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