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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文雷与刘志会、王玉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雷,刘志会,王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2执保2号申请执行人张文雷,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志会。被执行人王玉霞。申请执行人张文雷与被执行人刘志会、王玉霞财产保全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志会、王玉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文雷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志会、王玉霞偿还财产保全款,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霞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幸福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敏 来自